• 2016-05-30 15:06:04
  • 阅读(2742)
  • 评论(13)
  • 庭审现场

    旁听席

      5月25日,一同行政诉讼案子在黔东南州台江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子中,原告是剑河县政府,被告是台江县公路处理段。原告申述缘由是“行政乱作为”。

      当天庭审,由所以“官告官”案子,台江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旁听席上简直济济一堂,前来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公路体系干部职工以及本地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等。

      提起案子原因,得从2014年说起。当年7月20日,台江公路处理段给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颁发了《路政处理答应证》,答应其在320国道线剑河县境(即县城计划区入城观景大路)路段构筑野外大型广告牌。

      剑河县政府获悉此过后,以为台江公路处理段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在未奉告该县政府,未征得有关部分赞同且未经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作出的,广告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剑河县市容市貌和5A级旅行县城创造计划,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所以,剑河县政府便将台江公路处理段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吊销该段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

      审判区内,坐在原告席上的分别是剑河县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和该县住建局一名副局长;被告席上坐着的是台江县公路段一名干部、一名副段长、一名律师及本案的第三人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代表。

      庭审中,台江公路处理段是不是有权批阅建立广告牌成为了两边争辩的焦点之一[宋仲基约你]

      剑河县政府以为,台江公路处理段是凯里公路处理局的下设组织,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只要凯里公路局才有这么的权力。“因而,此行政行为逾越了其法定职权,归于滥用职权。”

      台江公路处理段辩称,台江公路处理段归于贵州省公路处理组织直管的县级公路处理组织,对其统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具有处理责任。案涉的路段归于320国道该段统辖区域,其对320国道公路用地规模行使非公路象征设置的行政答应批阅权,有法可依。“其详细行政行为,不用奉告或征得剑河县方面的赞同。”

      剑河县政府则以为,此事他们归于“好坏关系人”,广告牌的建造地址正坐落剑河县城区计划区内,又处在景象大路上,未经答应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台江公路处理段则称,涉案路段并未移送给剑河县政府,仍属公路部分统辖,台江公路处理段作出行政答应无须经第三方赞同。没处理移送手续,它仍由公路部分统辖,剑河县政府以为自个是“好坏关系人”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庭查明:剑河县与贵州省公路处理局就有关路段签订了公路改造协议,但至今没有处理移送手续。

      当天,案子审理完毕后,法院宣告择期宣判。

      另据了解,凯里公路局台江公路处理段统辖台江、剑河两县境内的国道与省道。(本报记者 吴如雄)

    来源: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QQ:110-242-789

    9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