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同不合法持有枪支案,判定被告人林某犯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年3月14日10时许,东兴区太安派出所民警接到大众告发后,对被告人林某(男,东兴区人)家中进行检查,从其家中卧室衣柜上发现疑似枪支一支。经内江市公安局证据判定所判定,被告人林某所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案发后,林某称其不合法持枪是想上山打鸟。
法院以为,被告人林某不合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做法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为此,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青岛九创》榜首百二十八条榜首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榜首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定。(来历:内江新闻网 高敏 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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