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丁小溪、罗沙)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得悉,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成都高铁学校耿万喜欺诈再审一案进行揭露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吊销原审判定,改判耿万喜无罪。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欺诈罪。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确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特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特产果品公司遭受必定丢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物。据此,对耿万喜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作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述。
最高法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议,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决,驳回申述,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述。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经检查作出再审决议,决议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以为其不构成欺诈罪,原审判定差错,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以为,耿万喜没有施行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没有非法占有别人产业,过后活跃采纳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特产果品公司形成经济丢失,经济合同纠纷调停结案后再追查刑事责任不当,原审归于现实确定差错。
最高法经再审以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特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张履约才能、私行将货款挪作他用的差错。但耿万喜并未施行刑法上的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其具有必定履约才能,也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案涉金钱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特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丢失。原审确定被告人耿万喜犯欺诈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差错,应当予以纠正。
据了解,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建立至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已立案检查刑事申述案子245件,审结205件;重视人权司法保证,关于冤错案子,发现一同,查实一同,纠正一同,共发动再审程序案子7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纠错和保护裁判威望偏重,共驳回申述198件,保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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