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
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9号布告,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
商务部开始裁决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存在推销,我国氢碘酸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议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施行保证金方式的暂时反推销办法。根据裁决,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产品时,应根据裁决所断定的各公司推销幅度(41.1%-118.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成都高铁学校税则》:281119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反推销办法产品规模之内。
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推销办法建议期间复审查询
2018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布告,决议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推销办法建议期间复审查询。该产品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ervice,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项下。本次查询应在2019年6月16日前完毕。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布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推销税。2018年5月10日,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我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工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恳求对该反推销办法进行推销及推销幅度期间复审。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布料机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
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0号布告,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
商务部开始裁决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推销,我国乙醇胺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议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施行保证金方式的暂时反推销办法。根据裁决,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产品时,应根据裁决所断定的各公司推销幅度(11.7 %-97.3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项下。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不在本反推销办法产品规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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